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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游、海外公干必备
您近期有海外出游计划吗?是否已准备好旅游保障?友邦保险公司隆重推出《四海旅行》保险,为准备海外旅游的客户提供 即全面又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此险种特为客户提供友邦海外服务卡(AIAS卡),不管您身在何处,遇到紧急问题都可拨打服务热线,详情请见下文。
一﹑保单特色 ﹡高保障,低保费 ﹡周全保障,涵盖疾病与意外,独享境外门诊医疗补偿利益 ﹡保费计算无年龄区别 ﹡承保年龄自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合家出行,均可投保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更全面 ﹡手续简便,签发保单迅速 ﹡获赠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卡(AIAS卡),享有免费二十四小时中英文应答的全球查询服务
二﹑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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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品种 |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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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计划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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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OSTADD) |
50,000 |
100,000 |
200,000 |
50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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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STPCA) |
50,000 |
200,000 |
400,000 |
1000,000 |
1500,000 |
|
医药补偿附加合同(OSTMR) |
5,000 |
10,000 |
20,000 |
50,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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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和送返附加合同(OSTER)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附加合同(OSTRR)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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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天惠丧葬费用医疗保险(OSTFF) |
5,000 |
5,000 |
10,000 |
20,000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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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保 险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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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计划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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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23元 |
35元 |
60元 |
131元 |
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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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天 |
30元 |
46元 |
77元 |
168元 |
3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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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天 |
39元 |
61元 |
102元 |
224元 |
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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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天 |
46元 |
71元 |
120元 |
262元 |
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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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天 |
62元 |
96元 |
162元 |
355元 |
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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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天 |
92元 |
142元 |
239元 |
524元 |
1,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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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天 |
118元 |
183元 |
307元 |
673元 |
1,5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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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80天 |
194元 |
299元 |
504元 |
1,103元 |
2,567元 |
三﹑保险利益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OSTADD)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
永久的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STPCA)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
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3﹑医药补偿附加合同(OSTMR)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医药费用,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
进行必要治疗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
限额.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且自该疾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
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的十分之一. 4﹑运送和送返附加合同(OSTER)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而立即入院治疗,可及时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并在
运送途中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当被保险人因医疗需要而回国时,可按排将其自当地接受治疗的医院,
送返至他/她的永久居留地,并在送返途中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等服务。运送及送返所需的费用最高以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5、身故遗体送返附加合同(OSTRR) 在境外旅行期间,如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可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合法有限证件所载的住
所地。遗体送返所需费用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6、附加境外天惠丧葬费用医疗保险(OSTFF)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
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7周岁或以下及60周岁或以上被保险人仅限选择计划一。 ﹡在同一保险期间,同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计划,不可重复投保,超出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被
无息退还并且每位被保险人限购一张保单 ﹡17周岁或以下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身故慰问金与已生效之保险累计最高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
10万(此保险包括含递增保额的寿、儿童意外险及该儿童在其他公司之相关 保额),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备注:欧洲申根国家签证保险须投保计划五。 前往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
挪威和瑞典等申报国大使馆之前请备好3万欧元医疗保险的英文证明信。 本计划对现阶段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战争状态的国家不承保:阿富汗;车臣;以色列;西岸及
加沙;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共和国;也门;阿尔及利亚;乍得;印度尼西亚;
伊朗;象牙海岸;约旦;科威特;黎巴嫩;科比利亚;马其顿;阿曼;菲律宾;卡塔尔;斯里兰卡;乌兹
别克斯坦;伊拉克;北朝鲜;缅甸;民主刚果;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乔治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位于前苏联高加索南部);几内亚;海地;查谟;克什米尔;肯尼亚;尼泊尔;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安哥拉;阿塞拜疆;尼日利亚;卢旺达;塞拉利昂;多哥;土尔其;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哥伦比亚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宣告为紧急状态地区的旅行者,亦不承保从事任何冒险、探险性质的活动者。
四、定义
境外:是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意外:是指在境外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
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执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
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
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
之定义。 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处境外时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
合同生效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罹患的任保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疾病性质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出具之病历证明为准。
﹡本资料为产品介绍,具体各项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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