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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
作者:友邦保险 ┆ 更新时间:2008-11-3 20:32:57
产品名称 《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
导言 投资累积财富 保障幸福人生
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
重要提示:《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版投资连结保险》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须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产品特色

1、身故全残   双重保障
保险合同约定缴费期为10年,可以不定期缴纳追加保险费,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获得身故保障,75岁前拥有全残保障利益,25岁前更有双倍全残保障利益,更显人性关怀。

2、全球视野    专业投资
秉承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全球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强大的投资能力,我们将专业的投资经验与本地市场有效结合,以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为目标,持续为您创造财富价值。

3、额外投资    随时追加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利用不时的额外收入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4、灵活理财    多种用途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前5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需扣除相应的费用)。提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可满足您对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养老金等多方面的需求。
 
5、长期持有    持续奖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保险单年度(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已经按保险合同约定缴付当期期交保险费,且在缴付该期交保险费前保险合同从未进入过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暂停缴费期,则本公司将于该期交保险费缴付手续完成当日分配持续奖金以增加其个人账户价值。

该持续奖金等值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1%(百分之一)。该持续奖金及其利息将在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6、账户选择    灵活理财
凭借国际先进的组合投资理念和动态量化模型,提供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等不同类型的组合投资账户,在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精心为您均衡配置,并动态调整投资比例,贴合您的个人风险偏好,满足您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7、账户转换    轻松自由
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账户之间的转换,您可以根据投资市场的最新动态和自己的财务规划目标,调整自己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配置,优化投资组合,从而规避因短时期投资市场的波动带来的风险。

8、账户透明    价值有形
本公司将至少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每年还将向您寄送详细的账户投资报告。您也可以通过公司热线电话、公司网站www.aia.com.cn和您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及时信息,随时掌握投资状况!

承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17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缴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系未成年人,则本条中所述的基本保险金额应以当时适用的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二)、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保险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已缴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与两倍的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后)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责任免除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保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其他重要事项

1、个人账户的建立日
个人账户于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2、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定义的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保险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保险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予投保人。

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3、退保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给付退保金予投保人,该退保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书面退保申请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详见费用一览表。

4、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

本公司将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给付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先从中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该手续费和退保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费用一览表。

费用一览表

初始费用

保险单年度

每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百分比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年周年日)

50%

 

 

5%

 

 

第二保险单(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25%

第三保险单(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15%

第四至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10%

第六至第十保险单(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5%

第十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0%

0%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百分比

5%

 

 

 

 

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目前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有友邦稳健组合投资账户、友邦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友邦增长组合投资账户,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1.5 %(百分之一点五)。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的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2%(百分之二)。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从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服务管理费,金额为每月人民币7.5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卖出价扣除保单管理费。

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其中,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限额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非年金保险男/女表》的130%(百分之一百三十))。若经本公司核保保险合同须按次标准体的规定加费,则加费比例以本公司最近一次所发的《修订计划》中所列的为准。风险保险费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法收取。

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保险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为零。

 

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费用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应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前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退保费用(在退保及部分领取时收取)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退保费用比例表

保险单年度比例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年周年日)     10%                    

第二保险单(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8%

第三保险单(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6%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4%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0%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手续费

在保险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投保计划

单位:人民币元

 

计划一

计划二

期交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2,500

5,000

额外保险费

7,500-17,500

5,000-15,000

合计

10,000-20000

10,000-20000

基本保险金额

50,000

100,000

备注 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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